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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讲堂回顾|戴昕:从数据价值逻辑思考数据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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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戴昕

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法律学、法律经济分析、法律与社会、信息隐私法、网络技术与社会治理等。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塑世界,人们对数据价值的认识与日俱深。经济、社会与政治的多重需求,使得如何在法律上对数据作出有效回应成为当代最引人关注的议题之一。数据、个人数据、信息、个人信息、大数据等概念的交织,使得本身极具复杂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问题,在学界、产业界和普通民众的聚光灯之下,面临更广泛、更深刻的协调与平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接连出台,戴昕博士从数据的价值和数据的法律权利,进行了理论之基的阐述。

 

数据不是石油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涌现的新型生产要素,如何界定“数据权属”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数据的利用流通涉及生产关系各个环节,数据承载了多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个人、企业和组织之间复杂社会关系的映射。数据打破了公域与私域、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划分,牵涉国际、国内不同场景。当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数据权属不明将阻碍数字经济发展”。但这一观点不应被简单理解为主张应基于传统所有权模式实现数据相关界权。

 

这是因为,尽管人们常用“数字经济当中的石油”来形容数据,但事实上,数据和石油之间,除了都有价值之外,并没有其他共同点。

 

将石油烧掉,其没办法再做化工原料,但数据不是。数据作为资源,其价值利用具有非对立性(non-rivalry),即个人的使用不影响他人的使用,甚至价值正是在多方、多层次利用的过程中才可能最大化。同时,数据强调通过聚合形成价值,要有规模才具备价值,这点也和石油不同。石油的价值,是一桶一桶的,理论上两桶油的价值是一桶油的两倍,但数据的价值,是如果将两个数据集联通起来后,这个集合的价值远远超过每单个数据集。

 

数据的法律界权

著名的科斯定理在后来的传播中,其核心涵义被认为是,任何有价值的资源,如果未经界定私人产权,则其价值是无法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往往是基于这种理解,法律界当前很关注的问题是我们应该给数据什么样的财产权,应该划给谁?

 

但是,对于数据而言,实际上人们真正关注的不是所有或占有,而是对数据访问或获取,即有需要访问到数据的人是否能在需要时得到数据——而访问或获取是可以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因此,所谓“权属”,适当的理解不是所有权意义上的归属,而是主体之间就数据访问和获取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类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界定;这些关系未必要具有所有权一样的排他性。

 

数据界权与数据价值

鉴于数据的价值开发和实现以聚合和多元使用为基础,我们应考虑如何理解已经或即将制定的法律规范才是适当的。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一段郑州市全员核酸检测,基于检测过程中处理的个人信息,却意外帮助市民找到了暴雨失踪的小孩。核酸检测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寻人,但这种超出目的的处理及其效果恰恰体现了数据的价值逻辑,这意味着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情境理解这类看上去明确、但实际上相当笼统的规定。

 

相比个人数据,企业数据的权属问题更为模糊,而明确排他权未必真能促进开放。公共数据的利用目前同样备受关注。应考虑结合不同机制,做大公共资源池,从而在企业间数据市场之外找到撬动数据资源开放利用的新支点。